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旭蓝 公告编号:2014-074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股份数量为743,5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限售股份。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2月31日。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无追加承诺。
4、原非流通股东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原非流通股东深圳奋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垫付股改对价1,256,455股;2016年12月22日,深圳奋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持2,860,0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的2,000,000股及相应孳息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定过户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向垫付方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了为其垫付的对价1,256,455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5、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名称为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公司更名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向本公司流通股股东所做的对价安排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8股对价股份。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80,304,131
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每10股需向流通股股东送出4.3932股股份。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于2006年1月23日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实施日期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期为2006年2月28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同日对价股份上市流通。即本次股改限售股份的限售起始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所作承诺的履行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 |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
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承诺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其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同意。 | 履行完毕 |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743,5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 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 股份数(股) | 本次可上市 流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的 股份数量(股) | 备注 |
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743,545 | 743,545 | 0.05% | 0 | 2017年12月19日,中国信达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向垫付方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了为其垫付的对价1,256,455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
合计 | 743,545 | 743,545 | 0.05% | 0 |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 变动数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国家持股 | 0 | 0 | 0 | 0 | |
2.国有法人持股 | 743,545 | 0.05% | -743,545 | 0 | 0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424,929,655 | 28.58% | 424,929,655 | 28.58%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860,000 | 0.06% | 860,000 | 0.06% | |
5.境外法人持股 | 0 | 0 | 0 | 0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0 | 0 | 0 | 0 | |
7.内部职工股 | 0 | 0 | 0 | 0 | |
8.高管股份 | 6,486,225 | 0.44% | 6,486,225 | 0.44% |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0 | 0 | 0 | 0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433,019,425 | 29.12% | -743,545 | 432,275,880 | 29.07%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人民币普通股 | 1,053,854,445 | 70.88% | 743,545 | 1,054,597,990 | 70.93%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0 | 0 | 0 | 0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0 | 0 | 0 | 0 | |
4.其他 | 0 | 0 | 0 | 0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 1,053,854,445 | 70.88% | 743,545 | 1,054,597,990 | 70.93% |
三、股份总数 | 1,486,873,870 | 100% | 1,486,873,870 | 100%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股改实施日 持有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 已解限股份情况 | 本次解限前 未解限股份情况 | 股份数量变化沿革 |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1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0 | 0 | 0 | 0 | 743,545 | 0.05% | 注 |
合计 | 0 | 0 | 0 | 0 | 743,545 | 0.05%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在股改实施日未登记持有公司股份,其持有的股改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来源如下:
2016年12月22日,因经济纠纷,公司原非流通股东深圳奋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持2,860,0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的2,000,000股及相应孳息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定过户至中国信达,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据此,中国信达获得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00,000股。
2017年7月1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信达向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1,256,455股东旭蓝天股份及自2006年2月28日起相应的股票红利、配股、送股等附属权益。2017年12月19日,中国信达名下1,256,45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司法过户至深圳市东鸿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据此,中国信达完成股改对价偿还。
完成对价偿还后,中国信达持有743,54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即为本次中国信达申请解除限售的股改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 |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 该次解限涉及的股东数量 | 该次解限的股份总数量(股) |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
1 | 2007年2月27日 | 2 | 23,656,282 | 5.04% |
2 | 2007年6月12日 | 6 | 5,239,555 | 1.115% |
3 | 2008年8月20日 | 4 | 24,300,504 | 5.175% |
4 | 2009年12月7日 | 2 | 16,132,445 | 3.435% |
5 | 2011年7月16日 | 1 | 28,154,979 | 5.996% |
6 | 2017年6月12日 | 2 | 2,145,000 | 0.1604% |
7 | 2017年8月4日 | 9 | 593,607,306 | 44.39% |
注:
1、第1-5次解限时公司总股本为469,593,364股;6-7次解限时公司总股本为1,337,173,272股;
2、第1-6次为公司股改限售股份解限;第7次解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限。
六、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对于东旭蓝天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长城证券就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1、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中国信达不存在对东旭蓝天资金占用,东旭蓝天对中国信达不存在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5、长城证券对东旭蓝天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小于1%。
八、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