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旭蓝 公告编号:2025-035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3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5〕1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李青、李文廷、刘银庆、吴红伟、徐玲智、周永杰、郭春林、陈德伟: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李兆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一案已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旭集团、李兆廷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一)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9年,东旭集团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为43.76亿元、96.01亿元、128.33亿元、141.49亿元、68.66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3.97%、47.99%、34.17%、27.77%、20.19%;虚增2015年至2018年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15.48亿元、34.15亿元、47.31亿元、
54.62亿元,虚减2019年年度利润总额21.55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73.49%、121.81%、113.34%、145.28%、6.65%。
2015年至2018年,东旭集团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等方式,各期末分
别虚增货币资金79.57亿元、247.72亿元、447.90亿元、337.21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2.94%、48.49%、70.59%、43.63%。
东旭集团虚增或虚减收入、利润及货币资金,“18东集02”“18东集03”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引用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数据。东旭集团在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所披露的“18东集02”“18东集03”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以及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根据东旭集团申请,2018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2号)。2018年9月3日、10月24日,东旭集团分别发行“18东旭01”“18东旭02”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26亿元、9亿元。东旭集团在发行上述债券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二、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另案查明,2015年至2019年,东旭光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为18.14亿元、37.05亿元、43.06亿元、42.90亿元、26.45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39.02%、48.54%、24.84%、15.21%、15.09%;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8.63亿元、13.69亿元、13.15亿元、14.45亿元、6.35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52.94%、84.94%、57.66%、
52.79%、49.65%。2015年至2022年,东旭光电以原材料采购名义,向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为22.14亿元、24.67亿元、16.42亿元、64.84亿元、63.68亿元、6.81亿元、6.58亿元、0.30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5.20%、10.70%、5.12%、19.40%、20.21%、2.38%、2.54%、
0.13%。上述行为,导致东旭光电在股票市场以及债券市场披露的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此外,东旭光电在2017年10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告文件中引用了上述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策划
东旭光电虚构业务、为东旭集团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指使欺诈发行股票行为。
三、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另案查明,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东旭蓝天资金,2018年至2020年发生金额分别为61.89亿元、19.34亿元、1.23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42.47%、14.30%、1.01%。2018年至2022年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分别为60.01亿元、76.86亿元、78.09亿元、77.96亿元、77.96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41.18%、56.85%、64.03%、67.31%、
69.23%。上述情况,东旭蓝天均未在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东旭蓝天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东旭蓝天为东旭集团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构成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财务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一、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东旭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前述两项违法行为,东旭集团时任董事长李兆廷,时任董事郭轩,时任副总裁李泉年,时任副总裁、财务部部长谢国忠,时任副总裁、资金部部长王根敏,主导实施虚构业务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李青,时任董事李文廷、刘银庆,时任监事徐玲智、郭春林、陈德伟,时任副总裁吴红伟、周永杰,
未勤勉履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前述两项违法行为,李兆廷作为东旭集团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东旭集团财务造假,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指使东旭集团欺诈发行债券,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李兆廷及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参与、实施东旭光电虚增业绩、虚假采购等行为,是对东旭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参与、实施东旭蓝天预付资金等行为,是对东旭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当事人在东旭集团的任职期间、对案涉年度报告及发行文件的签字或保证等情况,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李兆廷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90万元罚款;对李青、吴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50万元罚款;对李文廷、刘银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对徐玲智、周永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对郭春林、陈德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针对东旭集团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7,500万元罚款;对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李青、李文廷、刘银庆、吴红伟、徐玲
智、周永杰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郭春林、陈德伟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李兆廷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东旭集团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7,500万元罚款。
二、针对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兆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郭轩、李泉年、谢国忠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针对李兆廷及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兆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处以37,824万元罚款;对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针对李兆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兆廷、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郭轩处以450万元罚款;对李泉年、谢国忠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1.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8,324万元罚款;
2.对李兆廷给予警告,并处以58,854万元罚款;
3.对郭轩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
4.对李泉年、谢国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450万元罚款;
5.对李青、吴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80万元罚款;
6.对李文廷、刘银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30万元罚款;
7.对徐玲智、周永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80万元罚款;
8.对王根敏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9.对郭春林、陈德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5万元罚款。
鉴于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违法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对李兆廷、郭轩、李泉年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谢国忠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王根敏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鉴于李青、吴红伟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李青、吴红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李兆廷、郭轩、李泉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谢国忠、王根敏、李青、吴红伟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告知书》的事项内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先生,与公司日常经营无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上述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