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ST旭蓝 公告编号:2025-034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年3月2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侯继伟先生、王甫民先生、卢召义先生、赵艳军先生、夏志勇先生、王正军先生、李泉年先生、黄志良先生、陈巍先生、邓新贵先生、刘军先生、董辰京先生、李明先生: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蓝天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旭蓝天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旭蓝天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东旭蓝天被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以预付资金形式占用资金,2018年至2020年发生金额分别为61.89亿元、19.34亿元、1.23亿元,分别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42.47%、14.30%、1.01%。2018年至2022年年末,东旭蓝天被东旭集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分别为60.01亿元、76.86亿元、78.09亿元、77.96亿元、77.96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41.18%、56.85%、64.03%、67.31%、69.23%。上述情况,东旭蓝天均未在2018
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会计明细账、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东旭蓝天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东旭蓝天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涉嫌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另案处理。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侯继伟于2015年10月至2019年4月相继担任东旭蓝天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代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参与相关资金占用行为而未勤勉尽责,直接导致涉案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甫民于2015年10月至2021年9月相继担任东旭蓝天董事、副总经理、代理董事长、代理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总经理,并在公司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卢召义于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相继担任东旭蓝天总经理、董事、董事长、代理董事会秘书,并在公司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赵艳军自2021年5月至今担任东旭蓝天董事长、总经理,并在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三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有关资金占用行为,均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志勇于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财务总监,并在公司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王正军于2019年7月至今相继担任东旭蓝天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并在公司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李泉年于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并在公司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三人均知悉或应当知悉有关资金占用行为,均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志良于2020年4月至7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长、2015年11月至2021年
9月担任董事,陈巍于2018年7月至2021年5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副总经理职务,李明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担任东旭蓝天董事,邓新贵于2015年10月至2020年7月相继担任东旭蓝天董事、副总经理,刘军、董辰京于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分别担任东旭蓝天董事、副总经理,均在东旭蓝天相关年度报告上签字,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东旭蓝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4月30日,东旭蓝天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称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7月5日,东旭蓝天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旭蓝天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披露信息,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赵艳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正军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系对东旭蓝天未依法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卢召义、王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
(三)对赵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夏志勇、王正军、李泉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对黄志良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陈巍、邓新贵、刘军、董辰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侯继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二、针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赵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王正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
(二)对卢召义、王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
(三)对赵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40万元罚款;
(四)对王正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80万元罚款;
(五)对夏志勇、李泉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
(六)对黄志良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七)对陈巍、邓新贵、刘军、董辰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八)对侯继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九)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鉴于侯继伟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卢召义、王甫民的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拟对侯继伟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拟对卢召义、王甫民各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侯继伟、卢召义、王甫民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2025年3月28日,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已经连续十九个交易日均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
9.1.15条相关规定,在深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2025年3月5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75.27亿元未能完成清收整改,公司股票于3月7日复牌,并自复牌之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75.27亿元,清收未有实质性进展。目前未有偿还的实质性方案及明确时间表。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相关规定,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终止上市。
4、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同时,公司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