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05 证券简称:泛海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退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5月11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5月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金融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5年3月20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2024)京民终1292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金融法院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法定代表人:高迎欣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22名称: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松涛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泛海建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法定代表人:宁中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法定代表人:卢志强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泛海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动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宁中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健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法定代表人:宁中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8、 被告
名称: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泛海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国升与退市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9、 被告
姓名:卢志强
与退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019年12月,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了11.6亿元融资,经展期后该笔融资到期日调整为2024年11月17日。该笔融资担保方式为武汉公司名下部分土地抵押、青岛公司名下部分房产抵押、公司持有的不动产公司30%股权质押、不动产公司、股权公司、星火公司、中国泛海及卢志强保证担保。因公司未按照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涉及部分未偿还本金3亿元),民生银行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1. 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银行偿还贷款本金3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2. 判令泛海控股向民生银行支付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3. 判令民生银行对被告名下的抵押物、质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第1、2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判令中国泛海、不动产公司、股权公司、星火公司、卢志强对第1、2项诉讼请求中确定的泛海控股对民生银行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1.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民生银行借款本金3亿元、利息7,532,916.66元、罚息(截至2024年3月29日为10,180,625元,自2024年3月30日起,以本金3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2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欠付的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3.425% |
(二)二审情况
的标准,自2023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以不超过欠付本金年利率24%为限;
2. 民生银行在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泛海控股、武汉公司、青岛公司名下的抵押物、质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中国泛海、卢志强对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泛海控股的债务向民生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泛海、卢志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泛海控股追偿;
4. 驳回民生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武汉公司、青岛公司、中国泛海、卢志强负担。
公司就本案一审判决中部分内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1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就本案一审判决中部分内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1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影响有待于具体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影响有待于具体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北京金融法院《拍卖事项通知书》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