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000065)_公司公告_北方国际: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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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国际: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1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相关风险,保护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国资委、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纳入公司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各级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业务指为规避资产、负债价格波动风险而进行的金融合约交易,该金融合约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如大宗商品、美元指数等),主要包括在境内外从事的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掉期等)。

第四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以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管控风险为目的,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严禁任何形式投机交易。各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风险边界管理方案,建立并有效运行止损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金融部为金融衍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公司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内控机制,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各单位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申请、年度业务计划、金融衍生业务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公司办公会审议,以及上报上级单位审批;

(三)负责对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监控金融衍生业务风险;

(四)负责建立金融衍生业务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组织并督导相关操作主体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五)负责督导各操作主体建立金融衍生业务内控机制,强化内控执行,严格合规管理;负责督促各操作主体对各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金融衍生业务问题开展整治整改;

(六)负责金融衍生业务的账务处理;负责建立金融衍生业务台帐;负责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数据并进行风险分析;

(七)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金融衍生业务的直接监管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各二级单位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制定二级单位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监督质量,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二)负责审核所属子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申请,并报公司审议;

(三)负责督导各操作主体建立金融衍生业务内控机制,强化内控执行,严格合规管理;

(四)负责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监测业务风险;

(五)负责定期向公司报告金融衍生业务开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确保报送信息准确、完整;

(六)负责审核监督各操作主体年度金融衍生业务计划编报、执行情况,审核通过后报公司审议。

第七条 各操作主体是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本单位的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控体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交易、财务部门或岗位,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

(二)负责制定相关金融衍生业务制度、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等;

(三)负责规范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授权审批、交易操作、定期报告等各项工作;

(四)负责落实全流程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

(五)负责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识别各类风险,并针对风险事项,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

(六)负责落实风险监测要求,及时报告金融衍生业务

信息,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七)负责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制定处置方案并跟踪处置进展直至风险解除。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流程。

第九条 审计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授权决策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申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由所属二级单位向公司申请业务资质,经报上级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一条 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需对汇率、利率风险开展套期保值。

(二)相关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二条 拟新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含增加授权范围以外的金融衍生业务品种),应通过所属二级单位向公司申请,经上级单位批准后开展,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包括拟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必要性、可行性、品种、规模、业务开展计划、交易场所、交易模式、

产品风险评估、止损机制等,以及业务、财务、法律、风险控制等相关部门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手册文本、业务流程、机构设置和职责、人员配备及专业能力、授权审批制度、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案(风险边界管理方案、止损机制)、应急处理预案等。

(三)有权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决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首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签署的专项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坚持套期保值原则,杜绝投机套利行为,按照既定的管理边界严格控制风险,保证止损机制有效运行,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金融部对申请材料作如下审核:

(一) 形式审核。主要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二)可行性审核。主要审核理由是否充分、可行性论证是否科学、风险估计和边界管理方案是否合理,基本条件是否具备等。

(三)内控制度审核。主要审核金融衍生业务职责体系是否完备、业务流程是否合理、止损机制等控制措施是否使用有效、防控预案是否可行等。

(四)业务审核。主要审核拟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是否属于主业或符合发展方向,业务规模、期限、风控指标设置是

否合理合规。

(五)现场审核。通过现场调研、访谈等,了解拟开展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审核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完备,内控机制是否健全,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相关从业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由财务金融部提交公司办公会审议。审查未获通过的,公司财务金融部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未通过理由。

第十五条 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上级单位批准后,由财务金融部及时批复申请单位。审议事项变更时,申请单位应重新报公司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涉及集团公司内金融衍生业务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取得集团公司批复的业务资质,双方应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等方式,明确具体业务流程,清晰界定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盈亏承担方式等,规范开展会计核算及信息报告。

第十七条 对因并购、划转等新纳入的操作主体,应当在3个月内履行业务资质核准程序。

第十八条 各单位拟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属国家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风险管控要求

第一节 严守套期保值原则

第十九条 经上级单位批准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每年应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及经营计划制订年度金融衍生业务计划。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主要对各品种设定最大持仓规模。

年度计划由各二级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财务金融部,财务金融部审核通过后形成请示文件,提请公司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单位核准,上级单位批准后年度计划由财务金融部批复各单位。财务金融部及时报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流程。各单位须严格遵照经公司批复的年度金融衍生业务计划执行。

第二十条 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持仓规模不应超过外币资产规模或负债敞口,持仓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资产或负债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客观评估业务套期保值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金融衍生业务议题时,参与审议人员应就拟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品种、工具、额度、期限、止损机制、内控制度、风控措施和人员业务权限等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节 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操作主体应健全内控机制,强化风险预

警,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四条 各操作主体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事项,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出现重大风险时,要及时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处理要求,妥善做好应对。

第二十五条 各操作主体应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监控业务风险,建立健全风险指标体系,实现全面覆盖、在线监测和预警。

第三节 规范业务操作

第二十六条 各操作主体应强化内控执行,根据开展的业务制定操作细则,严格合规管理,规范开展授权审批、交易操作、资金使用、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操作主体应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相关从业人员(含所在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应在每年申请金融衍生业务计划时一并报公司备案,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操作主体应由有权决策机构负责交易授权审批,授权应当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第二十九条 各操作主体的交易部门应当严格根据经

批准的业务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操作。对于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不得拨付资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

第三十条 货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应在集团公司合作银行名录内的银行开展,确需在名录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应报上级单位审核,其中对外资银行,应重点对可能涉及的相关风险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各操作主体应当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三十二条 各操作主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履行审批程序。

(一)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前,由财务金融部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

(二)财务金融部负责评估、论证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具体的金融衍生交易方案;

(三)衍生业务交易前必须按照相关流程获得相关方对交易方案的批准,每笔交易方案操作时效为1个月,超过1个月未执行的交易方案自动失效,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在年度衍生品交易计划内的衍生业务交易方案不论金额大小,报公司财务金融部审核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后,提交北方公司审批;超出年度衍生业务交易计划的衍生业务交易需按年度

交易计划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四)交易方案批复后,每一笔交易均需由交易人员提交交易申请,风控人员复核,财务金融部主管资金主任审核后报财务总监批准。审批手续完成后,财务金融部应及时向金融机构办理交易手续,按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完成签约审批,并与金融机构签订金融衍生业务交易合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操作主体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督质量。对各类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督促整改到位。公司将定期抽取部分企业或业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衍生业务定期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如下:

(一)日常业务报告。各单位应通过其所属二级子公司于每月终了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金融部提交金融衍生业务月报(格式见附件),并加强对上报数据的检查和核实,避免瞒报、漏报、错报。具有金融衍生业务资质但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要进行“零申报”。

(二)年度业务情况报告。各单位应通过其所属二级子公司于每年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提交年报,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品种、保值规模、盈亏情况、年末持仓风险评估等)、套期保值效果评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等,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公司。

(三)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对于开展投机业务或发生重大亏损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等,应于12小时内向公司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盈亏情况、保证金占用情况等。上述信息应于每日16: 00前报告,直至相关指标控制在管控边界以内。对于有特殊业务需求,期限、规模等超出公司批复的,应提前向公司报告。

对于漏报、错报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报告的,公司将予以通报、约谈。对于瞒报、上报信息严重失实、隐瞒资产损失以及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公司将严肃问责。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将取消其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资格:

(一)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存在重大虚假陈述;

(二)不严格执行制度,存在重大风险且未按期整改;

(三)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规操作,存在重大损失风险的;

(五)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准入条件;

(六)公司认为应当取消的其他情形。

经整改后满足条件,申请恢复开展业务的,需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六条 金融衍生业务实行全过程问责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负主要责任。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虽经批准但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即使盈利)、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纳入业绩考核并追究其主要领导、金融衍生业务和风控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对于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金融部负责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下,采取提前交割、展期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方式的,应按衍生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内参与金融衍生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金融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北合财金[2020]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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