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000066)_公司公告_中国长城:长城银河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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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长城银河评估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1

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湖南长城银河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长城银河由长沙中电汇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省科学技术事务中心、湘计海盾于2015年5月出资设立,认缴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自成立至评估基准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股东名称认缴资本认缴比例实缴资本实缴比例

1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2,000.0040.00%2,000.0040.00%2湖南省科学技术事务中心1,500.0030.00%1,500.0030.00%3长沙中电汇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0030.00%1,500.0030.00%

合计5,000.00100.00%5,000.00100.00%

3.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介绍长城银河成立于2015年5月6日,是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单位战略合作框架下成立的企业。

4.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业绩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1/12/312022/12/312023/12/312024/4/30资产总额37,681.0743,033.0959,967.1360,379.36负债总额24,678.8020,328.7525,361.6122,030.31

净资产13,002.2722,704.3334,605.5138,349.05

项目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1-4月营业收入22,540.2723,163.5432,225.1310,326.46利润总额6,016.2410,390.8612,950.873,508.61

净利润4,674.439,667.8612,600.713,743.53

以上2021年、2022年财务数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G10132号”和“大信审字〔2023〕第1-0256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3年至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4〕第1-0383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5.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

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2006年

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6.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湖南长城银河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序号科目名称账面价值5应收账款327,791,079.806预付款项7,281,539.077其他应收款382,924.628存货124,979,091.589二、非流动资产合计54,429,466.1910固定资产38,494,079.2411设备类24,130,758.4512使用权资产1,441,244.5313无形资产661,828.3414长期待摊费用5,743,191.4215递延所得税资产8,089,122.6616三、资产总计603,793,567.6417四、流动负债合计192,941,180.0918应付账款145,409,868.0119合同负债25,869,567.2620应付职工薪酬9,193,345.0721应交税费8,161,832.5922其他应付款943,523.4223其他流动负债3,363,043.7424五、非流动负债合计27,361,898.5825租赁负债709,454.0826预计负债3,418,526.0427递延收益23,124,149.8928递延所得税负债109,768.5729六、负债总计220,303,078.6730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383,490,488.97

上述资产与负债账面价值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4〕第1-038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一)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与委托评估时申报的资产负债、范围一致,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已承诺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二)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情况

长城银河的主要资产为存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具体如下:

1.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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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评估基准日,长城银河除申报的无形资产外,无需要申报的其他表外资产,评估人员亦未发现其他表外资产。

(五)利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未利用专家工作,申报范围内的资产及负债的范围确定是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24〕第1-0383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确认。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选择市场价值类型的理由:考虑本次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评估结果应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根据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采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具体定义如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持续经营在本报告中是指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按其现状持续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除非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中国(大陆)产权(资产)交易市场上所表现的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4年4月30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因素。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点的资产提供价值参考,选择会计期末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资产的整体情况;同时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实资产,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的原则,选择距相关经济行为计划实现日较接近的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中共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次党委会议纪要》(2024年3月22日)。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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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价值离散程度较大的风险,综合上述因素,本次选用收益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长城银河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159,080.00万元。

(四)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无。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未发现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未发现长城银河存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未利用专家工作,申报范围内的资产及负债的范围确定是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24〕第1-0383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确认。

(五)重大期后事项

未发现长城银河存有重大期后事项。

(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机构采取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评估未发现评估程序受限的情况。

(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

的关系

长城银河存在经营租赁-办公楼租赁事项,具体如下:

2020年(具体日期合同未披露),长城银河与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签订《架空层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向长城银河转让中电软件园一期项目15#栋架空层使用权,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使用权期限为架空层所在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2023年

日,长城银河与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签订《长沙中电软件园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租赁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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