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修订比对情况根据监管机构规范要求以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现拟对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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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颁发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和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颁发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部审计准则》《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以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信息本部及所属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分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分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鉴证、评价和监督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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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第四条 为了完善治理结构和健全内部控制,依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向董事长及董事长指定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信息本部及所属分子公司、事业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履行内部审计、专项调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和监督管理等职能。 | 第五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和监督,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较强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 |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审计、会计或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专业职称、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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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其依法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工作报告。 | 和与职责相适应的实际工作经验。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听取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的意见,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八条 审计部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审计质量。 | 第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激励政策,畅通审计人员的选拔任用通道,开展审计人员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积极推动和鼓励审计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履职能力。 |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审计工作,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不受他人意向所支配,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性,确保工作质量。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必须严格取证,有据可依,不允许出现主观判断之辞或任何推论。 |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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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任、后续教育及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予以支持。 |
| (新增)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 (新增)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公司其他部门、所属企业或者个人的干涉 |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规范; 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计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审计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事业部的经营绩效、经营 |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对企业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的审计; 三、开展对经营单位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的审计; 四、开展对党委管理的经营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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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情况。 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开展重大投资项目、证券投资、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专项审计调查。 六、对本公司及其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七、对公司各单位执行的招标流程进行鉴证评价,发表鉴证意见; 八、负责董事会、上级审计机关、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 | 计; 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开展重大投资项目、证券投资、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专项审计调查; 六、开展对经营单位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审计; 七、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八、对公司经济活动中出现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负责董事会、上级审计机构、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 |
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复印和复制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规划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和工程结算资料、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审计认为有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经营决策等重要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协助制定和修改公司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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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董事长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分管领导或董事长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 六、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等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管理改善建议,并有权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运用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和相关的硬、软件技术文档;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发现的重大经营风险或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予封存;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
第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总体部署,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经分管领导、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总体部署,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报审计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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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批准后实施。 |
第十四条 审计部接受审计任务后,拟订审计项目立项书,报分管领导、董事长批准后立项。 | 第十六条 审计部接受审计任务后,需拟订审计项目立项书。 |
第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立项书组成审计组,并指定项目经理,安排审计人员时应遵守回避原则。 | 第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内审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并指定项目经理,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拟订审计方案,报审计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应于现场审计开始前三个工作日送达被审单位及与审计有关的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同时送达被审单位和被审责任人,其他审计送达被审单位。特殊审计项目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八条 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人员名单;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需提供资料清单等。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被审单位发现审计人员与被审计 |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对审计项目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拟订审计方案,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项目组根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收集资料,审查有关账表、实物和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审计抽样、分析性复核和技术经济分析等方法和手段,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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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立即向审计部门提出有关回避的书面申请,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书面回复或另发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根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按专业要求做好审计工作底稿。项目经理应当对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项目经理需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及时向分管领导、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有关情况;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提出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一、项目经理组织人员撰写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并同审计工作底稿等档案资料,提交审计部负责人复核。 二、审计部负责人在复核中,发现不完善的,应要求审计组项目经理进行完善、补充、修改,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审计,经分管领导审阅。 | 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呈报审批后,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因特殊原因需延期,被审计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收到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后,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反馈意见进行判断,确定是否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对审计结论存在争议的,项目经理应将反馈意见附录在审计报告中。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连同被审计对象反馈的意见呈报审批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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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一、项目经理将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稿)和审计报告反馈意见书分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与审计有关的部门或人员,征求意见。 二、被审计单位一般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稿)送达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项目经理,因特殊原因需延期,被审单位需提出书面报告,经审计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项目经理根据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反馈的意见,应视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审计、修改报告或维持原报告。被审计单位与审计组对审计结论存在争议的,审计项目经理应将反馈意见附录在审计报告中。 第二十三条 经反馈意见形成的审计报告(终稿)由审计部经理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由董事长批准。视需要呈报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经批准的正式审计报告(终稿)经审计人员签字后,一般情况下,分送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须同时分送有关被审责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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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意见)书,经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向下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 删除。 |
| (新增)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积极参与联合监督体系建设,与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总监、内控、风控、合规管理等监督资源相互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重要事项联动、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提高内部审计权威性。 |
第二十五条 对重要审计项目应进行跟踪检查或后续审计,以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落实纠正措施的情况,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结果报告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建立清单、台账,开展现场检查或跟踪审计,保证整改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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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经营管理相结合,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通过审计维护资产安全、推动公司发展。审计部应当将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移送公司纪委、监事会。公司纪委、监事会应当对审计移送问题及时处理,加强协调沟通。 |
| (新增)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履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严格执行二级复核制度,项目经理复核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底稿并签字,审计部负责人复核所有工作底稿并签字。 |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实行审计人员、项目经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复核制度,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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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方案; 二、监督内部审计过程; 三、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 |
| (新增)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年度组织内部审计质量考核和自我评价,从程序方法和成效方面考评年度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及质量。 |
第五条 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审计部应独立于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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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涉及重大商业秘密,被审计单位不便提供资料或说明的,被审计单位需单独向审计组项目经理、审计部经理或直接向公司分管领导解释说明。 | 删除。 |
第三十七条 为了不断优化审计工作,项目经理在审计项目结束后2周内,及时完成审计工作总结,针对审计流程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总结经验,持续改进。 | 删除。 |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或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按规定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第四十条 被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相关的文件、资料,提供虚假资料,阻碍审计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全面执行审计决定,审计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严格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中发现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组织、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新增)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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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九条 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严格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有权直接向公司报告,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
除上述修订外,原《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