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000676)_公司公告_智度股份:《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4年10月)

时间:

智度股份:《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4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6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4年10月)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及《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出修订。原《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拟变更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原文拟修改为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全文:股东大会股东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