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 于2005年11月15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国石油向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河油田')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的全面收购要约的要约期限于2005年12月14日届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的统计,截至要约期限届满之日,即2005年12月14日,经确认的辽河油田股东已预受要约且未撤回的股份数共计172,315,428股,超过3,500万股,根据中国石油公告的《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要约生效。 股份交割手续完成后,中国石油将总计持有辽河油田1,072,315,428股股份,占该公司总股本的97.48%,超过辽河油田总股本的85%,辽河油田会因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而被终止上市。自要约收购期满至辽河油田股票终止上市期间辽河油田股票暂停交易。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国石油的安排,辽河油田股票终止上市后,未接受要约的股东仍可将所持有的辽河油田股票(以下简称'余股')按照要约价格向中国石油出售,中国石油将予以收购。余股收购安排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自辽河油田的流通股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后的次一交易日起,辽河油田的余股股东可在深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9:30-15:00)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申报程序同于原预受要约的申报程序,该申报为非交易指令;余股简称为'辽油退市',余股出售申报代码为'000817';申报价格为原要约价格,即8.80元;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余股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该申报当期可以撤销。 2.余股收购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因2005年12月的剩余交易日较少,并入2006年1月作为一个结算周期)。 每一结算周期分为两个期间:从该月第一个交易日至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前(不含该日)为该结算周期的可接受余股出售申报期间,该期间不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最后三个交易日为该结算周期的登记结算期间,该期间停止接受余股出售申报。每一结算周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公司完成该结算周期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证券支付以及登记过户手续。 3.中国石油在每一结算周期(第一个结算周期除外)的第一个交易日披露上一个结算周期的《关于辽河油田余股收购结果的公告》和本结算周期的《关于继续收购辽河油田余股的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