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5]119号《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辽河油田'股票的意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已经于2005年11月15日公告了《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向本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截至本次要约期限届满之日即2005年12月1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确认的本公司股东已申报预受要约且未撤回的股份数共计172,315,428股,超过3,500万股,占流通股股份总数的86.16%,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67%。截止2005年12月16日,交割手续已经完成,中国石油总计持有本公司1,072,315,428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7.48%。 现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终止股票上市 中国石油于2005年11月15日公告的《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列明的本次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时已经满足。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5]119号《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辽河油田'股票的意见》,经本公司申请,本公司的股票将于2006年1月4日起终止上市。 1、终止上市股票情况简介 股票种类:A股 股票简称:辽河油田 股票代码:000817 终止上市的日期:2006年1月4日 2、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咨询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 联系人:战丽、崔凤梅 联系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迎宾路13号 咨询电话:0427-7298299、7298295 电子邮箱:lhyt@vip.163.com 二、余股收购安排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中国石油的相关安排,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未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系统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以下简称'余股')按原要约收购价格出售给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将予以收购,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自本公司的流通股终止在深交所上市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即2006年1月5日起,本公司的余股股东可在深交所交易日的有效时间(9:30-15:00)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所持余股进行出售申报,申报程序同于原预受要约的申报程序,该申报为非交易指令;余股简称为'辽油退市',余股出售证券代码为'000817',收购人编码为'990004';收购价格为原要约价格,即8.8元;申报出售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司法冻结的目标公司余股股票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司法冻结部分不得申报。该申报在该出售周期可以撤销。 2、余股收购时间安排见下表: 出售周期出售申报时间 结算时间资金到账日 第1期2006年1月5日至2006 2006年1月23日至25日2006年1月25日 友好 年1月20日 第2期2006年2月6日至23日2006年2月24日至28日2006年2月28日 第3期2006年3月1日至28日2006年3月29日至31日2006年3月31日 第4期2006年4月3日至25日2006年4月26日至28日2006年4月28日 第5期2006年5月8日至26日2006年5月29日至31日2006年5月31日 第6期2006年6月1日至27日2006年6月28日至30日2006年6月30日 备注1、投资者可在出售申报时间按规定进行出售申报。2、登记公司在结算时间办理已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证券结算以及登记过户手续。3、资金到账日指出售余股的资金到达投资者账户的日期。 3、中国石油将在每一出售周期相关资金交收、股票登记结算手续完成后披露本出售周期《关于辽河油田余股收购结果的公告》,并于下一出售周期第一个交易日披露《关于继续收购辽河油田余股的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辽河金马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