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宜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结果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3%。 注:1、上述“2021年净利润”指标以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 |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736,571,736.98元;以《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得出的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为26.58%。 |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其他重大变故、特殊及异常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则公司有权变更本激励计划已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 因此,满足《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21人: ① 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已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② 1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0%。 ③18名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18名,其作为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19.25万股。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