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无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要求,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该解释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该解释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上述文件的发布,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施行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公司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无影响。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