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002036)_公司公告_联创电子:市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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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市值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7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3月26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经营发展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公司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专注主业、稳健经营、积极开拓市场、强化成本控制、加大研发力度,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合规信息披露、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地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以及通过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体系、业务部门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随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以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根据市场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发展表现等情况,适时采用合规有效的市值管理方式方法,使得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董事会秘书应当拓展与维护媒体关系,包含但不限于法定披露媒体、财经类、市场类媒体等,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保障财经媒体渠道的畅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订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结合自身情况,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经营发展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必要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的提升。公司可以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提升公司竞争力,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

(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成员及骨干研发人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积极实施分红。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及产业扩张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提升股东回报,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

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市值形势持续低迷时,采取回购方式,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关系管理:

拓展并维护媒体关系,涵盖但不限于法定披露媒体、财经类、市场类媒体等,加强与财经媒体合作,保障财经媒体渠道顺畅。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构建良好沟通机制。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维持良好合作交流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市值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定期监测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上述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并设定合理的预警情形,一旦触发预警,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四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将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并积极走访相关股东及投资机构;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二)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向监管机构申请进行自愿性披露,并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以及其他有利于投资者客观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信息;

(四)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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