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3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3.涉案的金额:234,593,073.38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9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本公司”“东华科技”)收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南中院”)开庭传票以及转来的《民事起诉状》。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景环保”“原告”)就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项支付纠纷向黔南中院起诉本公司和瓮安东华星景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瓮安东华”“被告二”)。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星景环保(注:原名为星景生态建设投资(苏州)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法定代表人为戴宏杰先生,注册资本为8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56082428334,住所地在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35号1幢1013-F08,主要从事环保技术的研发、推广
及服务,生态湿地修复与保护、水生态治理与保护、水土保持、雨洪管理、城市土壤污染治理,城市、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等业务。
2.被告一: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董事长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3.被告二:瓮安东华星景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瓮安东华成立于2017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余伟胜先生,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725MA6DR94L95,住所地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猴场镇下司社区千年古邑旅游区游客中心,主要从事景观生态建设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公园、湿地、水生态养护运营及工程管理;旅游、广告、物业经营等业务。瓮安东华系贵州省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公司,其中:本公司出资19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7%;瓮安县草塘古邑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政府方代表出资500万元,占2.5%;星景环保出资100万元,占0.5%(详见发布于2017年1月18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7-005号公告)。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提起诉讼原因
1.案件事实
2017年5月,本公司就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与瓮安东华正式签订《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暂估总价款为87,449.17万元人民币(详见发布于2017年5月26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7-019号公告)。
根据该项目建设需要,本公司与瓮安东华、星景环保共同签订《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备忘录》(以下统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星景环保作为施工承包商,承担该《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建设工作,合同暂估总价为83,650.77万元人民币。
2.纠纷情况
星景环保在诉状中称:根据实际完工情况,东华科技应支付工程结算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92,315,601.07元,应返还三笔工程保障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为50,441,460.78元、48,944,326.41元、42,891,685.12元。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已经按照《施工合同》等约定及收款比例据实向星景环保支付相应工程款,不存在欠款行为;后续尾款支付条件尚不成就,且支付条件不成就原因并非本公司造成。星景环保本次起诉请求不符合三方签署的《施工合同》等约定。
(三)诉讼请求
星景环保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东华科技支付原告星景环保工程结算款63,478,303.77元(即支付至结算金额的85%)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92,315,601.07元;
2.判令被告一东华科技返还原告星景环保第一笔工程保障金38,216,242.01元(即返还结算金额的5%)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50,441,460.78元;
3.判令被告一东华科技返还原告星景环保第二笔工程保障金38,216,242.01元(即返还结算金额的5%)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48,944,326.41元;
4.判令被告一东华科技返还原告星景环保第三笔工程保障金38,216,242.01元(即返还结算金额的5%)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42,891,685.12元;
5.判令被告二瓮安东华在欠付被告一东华科技工程款范围内就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东华科技和瓮安东华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一)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
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与安徽黑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安徽黑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就淮北零碳智慧物流产业园(一期)项目起诉安徽优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淮北矿业广聚物流产业园运营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05.49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与上海睿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上海睿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FTO项目起诉本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总包合同并支付改造费用2989.28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尚有正在进行中的小额诉讼案件1件,系本公司为被告,涉案金额16.19万元。
(二)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系星景环保就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项支付存在的争议对本公司提起的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暂时难以判断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等。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