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冯骊玲)
各位股东及代理人:
本人作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积极出席公司2024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冯骊玲,女,中国国籍,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中级经济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投行五部总经理、金融业务部总经理、金融业务推进委员会秘书长等职。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次) | 缺席(次)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 |
冯骊玲 | 2 | 2 | 0 | 0 | 否 | 0 |
(二)其他会议情况
1、提名委员会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报告期内,公司提名委员会会议未召开会议。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真学习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选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等进行了研究,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召开会议,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报告期内,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后续将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与审计机构沟通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
报告期内,本人督促公司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接听投资者的来电、接待来访,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此外,本人积极听取投资者意见,主动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交流与沟通,认真学习公司传达的监管文件,了解最新的监管精神与动态以及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投资者交流信息等,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发挥了积极的监督作用。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到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调研检查的方式,及时了解公司最新动态,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及财务状况,并对公司2024年度的经营管理决策和重要事项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0天。除此以外,本人与公司管理层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保持联系,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管理层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详细讲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交了详细的会议文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在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公司与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了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无相关事项。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无相关事项。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无相关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聘任或者解聘审计机构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无相关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无相关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无相关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的职责以及诚信与勤勉义务,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原则和勤勉尽职精神,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督促公司科学决策、防控风险、关注合规,切实维护好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冯骊玲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