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02证券代码:400243 证券简称:超华3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6号 )
收到日期:2025年3月3日
生效日期:2025年2月21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 | 其他(退市公司) | 本公司 |
梁健锋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超华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时任超华科技董事长、总裁 |
梁宏 | 董监高 | 时任超华科技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副总裁 |
梁新贤 | 董监高 | 时任超华科技财务负责 |
人 | ||
王旭东 | 董监高 | 时任超华科技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监事会主席 |
邵希娟 | 董监高 | 时任超华科技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
张士宝 | 董监高 | 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我会认为,超华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于超华科技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梁健锋。
对于超华科技2019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梁健锋、梁宏、梁新贤。
对于超华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梁健锋、梁宏、梁新贤,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王旭东、邵希娟、张士宝。
超华科技实际控制人梁健锋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 、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0万元;
三 、对梁宏、梁新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四 、对王旭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 、对邵希娟、张士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梁健锋作为超华科技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裁,其决策、组织涉案违法行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并由上市公司违规向其提供担保,违法情节严重。梁宏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总裁,梁新贤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应对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梁健锋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梁宏、梁新贤各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金额较大,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公司将新增负债,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排除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及时整改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规范,加强业务关键环节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6号)。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