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及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核查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相关材料,并对公司《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博云东方青山基地搬迁产生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议案》、《关于拆除5#厂房轻钢结构产生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作如下说明:
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符合公司资产现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了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合理性说明的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董事签字:
周 兰:_______________ 姜 锋:_______________
潘传平:_______________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