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公告编号:2025-019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2月18日下午15:00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8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投票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2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2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2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1,980,8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30%;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755,4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89%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5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25,4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41%。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选举瞿洪桂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636,6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23,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3%。
2、选举束龙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544,6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31,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5%。
3、选举汪宇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562,3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9,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48%。
4、选举郭晨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553,4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5%。
5、选举周超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543,1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29,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6、选举吴小岭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803,1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76%。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9,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0%。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选举许礼进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765,4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52,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89%。
2、选举郑湘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607,1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1%。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3,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2%。
3、选举刘芳端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743,1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29,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3%。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该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选举陈科涛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75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31%。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38,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7%。
2、选举汪立兵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06,615,4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9%。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02,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0,120,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8%;反对1,696,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弃权1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406,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13%;反对1,696,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64%;弃权16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758,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9%;反对1,005,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弃权2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45,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03%;反对1,005,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4%;弃权21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王志强、王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