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9 证券简称:*ST科林 公告编号:2022-125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被法院二审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关注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于2021年12月17日披露了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公司第一大股东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瑞业”)申请破产重整([2021]渝05破申895号)。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被法院受理破产重组申请及部分股票被司法再冻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2)、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被法院受理破产重组申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2022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针对本次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对被申请人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2年10月21日东诚瑞业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针对本次案件的二审《民事裁定书》([2022]渝破终37号),现将裁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重庆东城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因申请被上诉人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诚瑞业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5破审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东诚瑞业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在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紫康路2号36 层,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从事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计算机及手机软件的开发、设计、销售;酒店经营管理;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床上用品、化妆品、工艺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货运代理(不含水路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12月4日,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与深圳市丹顶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顶红商贸公司)签订《额度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额度2.2亿元,有效期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1月28日。同日,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与东诚瑞业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东诚瑞业公司为丹顶红商贸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12月6日,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向丹顶红商贸公司发放借款21420万元。2021年3月29日,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丹顶红商贸公司立即向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420万元及利息,东诚瑞业公司对丹顶红商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该仲裁申请,尚在仲裁过程中。
一审听证中,东诚瑞业公司举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拟证明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东诚瑞业公司资产总计1694017650.31元,负债总计1585263658.52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8753991.79元。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东诚瑞业公司为丹顶红商贸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丹顶红商贸公司与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的主债权债务尚在仲裁过程中,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现无证据证明丹顶红商贸公司
对债权债务予以认可,仅凭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举示的证据,一审法院无法认定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与丹顶红商贸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丹顶红商贸公司是否未完全清偿该债务。加之东诚瑞业公司对担保提出异议,该担保关系亦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申请人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作为债权人身份存疑,其提出对东诚瑞业公司破产清算,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申请东诚瑞业公司破产清算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对被申请人重庆东诚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东诚瑞业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案涉债务合法并且已经到清偿期。东诚瑞业公司恶意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协议效力无效,恶意阻止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对东诚瑞业公司的仲裁申请。东诚瑞业公司辩称。东诚瑞业不具备破产原因,且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不是东诚瑞业公司的债权人,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并非本案适格申请主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本案中,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以东诚瑞业公司的债权人身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其前提为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享有真实有效的债权,即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一般而言,在债务人不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务债权关系,或者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本案中,东诚瑞业公司对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保证债权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东诚瑞业公司与丹顶红商贸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也尚在仲裁过程中。在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与东诚瑞业公司之间的债权未经实质审查与确认之前,不宜在本案中直接认定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综上,兴业银行深圳和平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并自即日起生效。”
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及时补充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