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退(002499)_公司公告_*ST科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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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2005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10202231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并于2022年9月28日、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2月23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6、2022-128、2022-142、2022-156)。

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1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杜简丞、李根旺、张曼奚: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科林环保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执享(厦门)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荣山元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波函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卡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元气互动科

技有限公司、查查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峰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合计确认收入7,072.54万元,确认成本6,719.35万元。上述交易实质为代充值业务,科林环保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承担存货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科林环保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353.20万元。科林环保对前述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6,719.3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719.35万元,分别占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39.52%、52.24%。

我局认为,科林环保错误采用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科林环保董事长杜简丞,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决策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根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参与决策者与执行者,且是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的编制、审核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张曼奚,虽未直接参与科林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施,但其作为公司总经理,怠于履行职责,是科林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科林环保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讯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科林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 对杜简丞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 对李根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四、 对张曼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杜简丞作为董事长,主导、决策了以总额法确认相关业务收入并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事项,当事人李根旺作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参与决

策并执行前述事项,二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杜简丞、李根旺各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如果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调整后低于1亿元,进而可能导致公司股票触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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