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变动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铁塔”或“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汇如先生的通知,其通过民事调解增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13,10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4%,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动的基本情况
1.变动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汇如先生。
2.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韩汇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82,131,8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79%。
本次权益变动后,韩汇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82,644,9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6.83%。
3.韩汇如先生在本次持有股份变动公告前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亦不存在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4.韩汇如先生在本次持有股份变动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变动的主要内容
1.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云0112民初77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巍玮、刘梓宁、刘晨、刘阳、窦维慧连带向韩汇如交付513,105股“东方铁塔(证券代码:002545)”股票。
2.2025年3月31日,根据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韩汇如先生通过股份转让方式取得上述公司股份513,10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4%,完成了本次增持。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韩汇如先生持有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之事实已发生超过一年,本次增持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4%,本次增持前12个月内不存在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其12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云0112民初7770号《民事调解书》。
2.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变动事宜之专项核查意见。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变动明细。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