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职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 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 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 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 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七)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八)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通告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九)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并组织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事宜;
(十)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的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可以保管公司印章,并建立健全公司印章的管理办法;
(十一) 协助董事及总裁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十二) 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须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总裁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十三)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境外上市地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及任免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不得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兼任。如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总裁及监事(如有)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协助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监管机构沟通等日常事务,其履职行为需经董事会秘书授权;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执行。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