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002753)_公司公告_永东股份: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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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5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债券代码:127059 债券代码:永东转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 YONGDONG CHEMISTRY INDUSTRY CO.,LTD.(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振西大街东)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东股份”、“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实施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6,5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2×10万吨年蒽油深加工项目26,60026,600
2补充流动资金9,9009,900
合计36,50036,500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先期投入予以置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在上述项目范围内,根据项目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优先顺序及各项目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国家政策支持产业发展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

方案》等一系列相关政策、规定文件,山西省也发布了《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山西省“十四五”新材料规划》等文件,鼓励煤焦油精细加工行业发展。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展壮大碳基新材料。推进碳基合成新材料和高端碳材料制备等关键核心技术持续创新,打造国家级碳基新材料研发制造基地;延伸焦化产品链,制备高附加值碳基材料;推进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将碳基新材料作为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大幅提升煤炭作为原料和材料的使用比例”。《山西省“十四五”新材料规划》提出“延伸煤焦油深加工产业链,加快发展煤焦炭材料及化工产品深加工产业。围绕‘煤焦油—炭黑油—炭黑’等工艺路线,延伸煤焦化深加工产业链条,打造‘以化配焦、化材并举’的煤焦化材料循环经济产业新格局。加快提高以煤焦油为原料的导电炭黑技术成熟度,在占领特定领域、高端市场的基础上,降低生产成本,积极扩展中低端应用领域及民用市场,扩大产业体量,发挥规模效应”。

上述文件也为煤焦油加工和炭黑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我国煤焦油产品和炭黑产品向高端化、绿色化、品牌化的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现阶段看来尤为重要。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为炭黑行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产品的市场需求不断提升。

2、煤焦油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延伸成为未来发展方向

煤焦油加工产品是冶金、化工、医药、橡胶、轻纺、建材及交通等行业的重要基础材料,是对石油化工产品的重要补充,许多产品是石油化工中无法提取、合成的,而且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格局,煤化工发展势在必行。受到近年国内环保政策趋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影响,煤焦油深加工产业布局和区域供应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行业正在逐步摆脱过去低技术水平、高能耗、高污染的格局,未来的煤焦油工业正向产业链延伸、集中化、规模化、精细加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方向发展,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规模企业市场份额有望稳中有升。

3、特种炭黑面临巨大市场机遇,我国中高端炭黑产品市场需求存在缺口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超过95%的产品为脱晶蒽油,用作公司生产现有特种炭

黑产品的原材料。

(1)特种炭黑面临巨大市场机遇

炭黑是现代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功能材料之一,在许多领域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较大市场规模,主要品类包括橡胶炭黑和特种炭黑(如色素炭黑和导电炭黑等)。

特种炭黑具有一系列独特的性能,能够满足特定应用领域的功能需求和最终用户的性能要求,被广泛应用于众多领域,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如低滚动阻力炭黑、高性能炭黑等为绿色轮胎配套专用材料,绿色轮胎的低阻力技术能够在保持轮胎性能的同时降低燃油消耗和减少碳排放,适用于节能环保的要求,市场需求不断提升,低滚动阻力炭黑、高性能炭黑等产品的使用量也将随之逐渐提高,面临巨大的市场机遇;色素炭黑主要用作涂料和油墨的着色剂;导电炭黑由于具有较低的电阻率,用于电缆、导电橡胶等,随着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成为锂电池负极材料的主要导电剂之一。随着炭黑在各个领域市场应用的不断开发和深入,未来市场空间将更加广阔。根据QY Research最新调研报告,2023年全球特种炭黑市场销售额达到29.65亿美元,预计2030年将达到42.04亿美元。

(2)我国中高端炭黑产品市场需求存在缺口

随着工业水平不断发展,我国炭黑产能不断扩张,已经成为全球主要的炭黑生产国之一。但目前我国炭黑产能存在一定结构性需求缺口,低端产品同质化竞争严重,而在高性能低滚动阻力炭黑、导电炭黑、色素炭黑等中高端炭黑产品领域,市场仍有很大的需求缺口,进口依赖度仍然较高,造成我国进出口炭黑差价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数据,2024年1-9月,我国进口炭黑金额达到25,718.63万美元,平均价格高达4,475美元/吨,而出口炭黑平均价格仅为1,267美元/吨,不足进口平均价格的三分之一。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内大型炭黑生产企业愈发意识到自主创新的重要性,纷纷加大研发投入,加入到高性能炭黑领域的市场竞争中。我国炭黑产业已进入产业升级与结构性转型的关键时期,未来,国内炭黑生产企业需要不断加强科研投入,着力开发高性能的中高端炭黑品种,优化国内炭黑产业结构,以适应高端炭黑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提升国内炭黑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4、咔唑、蒽醌下游应用需求增长,未来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除脱晶蒽油外,还有咔唑和蒽醌。咔唑是煤焦油中经济价值较高的成分,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中间体,在合成染料、有机颜料、农药、医药、光电新材料和合成树脂等领域显示出良好发展前景。在有机颜料领域,以咔唑生产的永固紫具有出色的色强度、亮度、耐热性和抗紫外线能力,用于汽车面漆和耐热塑料的上色。在医药领域,咔唑类药物常用于合成抗癌药物、镇痛药物、抗抑郁药物等,随着医药领域的快速发展,咔唑类药物市场需求不断提升。在农药领域,咔唑类农药可以灭杀多种昆虫、真菌和病毒,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视和农业产业的发展,市场需求扩大。未来咔唑将在更多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市场快速增长,根据新思界产业研究中心报告预测,2024年全球咔唑市场规模约为8.45亿元人民币,预计到2029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1.16亿元人民币,复合年增长率预计为5.72%。蒽醌是有高附加值的精细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染料、医药、农药等领域。

在染料制造领域,蒽醌是制造染料的重要原料,在纺织品、皮革、纸张等材料的染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全球纺织业的持续发展,对染料的需求将持续增长,从而带动蒽醌市场的扩大。在医药领域,蒽醌及其衍生物被用于制造抗肿瘤药物、抗菌药物等多种药物,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对医药产品的需求将不断增加,为蒽醌市场提供新的增长点。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推动公司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近年来,伴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国家积极引导煤焦油深加工产业优化升级,推动我国煤焦油深加工产品和炭黑产品向高端化、绿色化、品牌化发展,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扶持产业及下游产品的政策,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为行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也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公司依托“煤焦油加工+炭黑生产+尾气发电+精细化工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实现资源、能源的充分利用和就地转化,近年来主营业务保持持续稳健发展。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契合国家发展战略,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更好地把握产业发展机遇,在巩固主业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循环经济产业结构优势,进一步延伸煤焦油精细加工产业链条,向高附加值煤焦油精细化工产品、高品质炭黑等具有高技术含量的领域拓展,实现产品的高端化、差异化和规模化,丰富公司产品结构,为公司新增盈利增长点,提高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同时对公司向新材料领域拓展及产品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2、发挥循环经济产业链协同优势,推动业务高质量增长

公司专注于煤焦油深加工产业链的不断延伸和高效利用,致力于高品质炭黑产品、煤焦油精细加工产品、新材料产品的研发和生产,通过“煤焦油加工+炭黑生产+尾气发电+精细化工新材料”的有机结合形成可持续循环的产业模式。煤焦油加工联产炭黑的产业链条优势明显,也是炭黑行业技术发展的趋势。

本项目利用公司现有煤焦油深加工产出的蒽油作为原材料生产脱晶蒽油,用于生产高品质炭黑产品,既提高了煤焦油资源综合利用的效率,也为生产和研发高品质炭黑产品奠定了基础。同时,通过自产蒽油和脱晶蒽油,公司能够对原

材料的质量形成直接有效的控制,提高原材料供应的灵活性和响应速度,降低对外部供应商的依赖,从而降低供应链风险,并有效降低原料采购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公司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发挥产业链协同优势,持续推动业务高质量增长。

3、优化资本结构,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公司通过多年经营积累,实现了持续稳定的发展。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进一步满足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公司将在研发投入、业务布局、财务能力、长期战略等方面进一步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把握市场发展机遇,为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不超过36,5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2×10万吨年蒽油深加工项目”。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国家战略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推动公司业务高质量增长。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若公司全部以自有资金投入,将给公司的资金状况带来一定压力,另一方面公司日常也需保留一定资金量用于业务经营,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外部股权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由于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将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如公司后续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主要借助银行贷款,一方面将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利息支出将侵蚀公司整体利润水平,降低公

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股权融资相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通过股权融资可以有效避免因资金期限错配问题造成的偿债压力,能够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利于保障项目顺利开展,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盈利水平将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的增长可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摊薄的影响,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尚未确定,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则将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若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4)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十八个月;

(5)公司已披露本次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6)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6、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可行性。

(二)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能实施。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等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已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有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业务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增长,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综合上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5年6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将以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除本次发行外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可转债转股、库存股注销、股权激励等)导致的股本变化情况。截至2024年12月13日,公司总股本为375,693,551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为112,708,065股,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488,401,616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仅为估计,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根据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2024年1-9月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增长38.43%和40.35%。假设公司2024年全年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增长率比照2024年三季度同比增长率,测算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31.2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3,873.77万元(上述假设不构成盈利预测)。

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为-10%、0%、10%三种情形。

(5)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受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项目2024年度/ 2024年12月31日 (预测)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预测)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普通股股数(万股)37,569.3637,569.3648,840.16
假设一: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4,031.2914,031.2914,031.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3,873.7713,873.7713,873.7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70.370.3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70.37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70.370.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70.370.32
假设二: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下滑10%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4,031.2912,628.1612,628.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3,873.7712,486.3912,486.3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70.340.2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70.340.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70.330.2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70.330.29
假设三: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4年度上升10%
项目2024年度/ 2024年12月31日 (预测)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预测)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万元)14,031.2915,434.4115,434.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 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万元)13,873.7715,261.1415,261.1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70.410.3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70.410.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0.370.410.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 收益(元/股)0.370.410.35

注: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方式计算。

(二)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但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期限,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分析,详见同日公告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相关内容。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是公司基于未来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状况的考虑,针对公司目前产品和业务线的重要补充和延伸,具有

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一方面能够有效保障原材料质量和供应稳定性,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竞争力,推动公司炭黑产品向高端延伸,加快炭黑产品提档升级,实现炭黑产品的高端化、差异化和规模化;另一方面,将继续延伸公司煤焦油精细加工产业链条,增加高附加值煤焦油精细化工产品种类,提高产品附加值,对公司产品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重大意义,可进一步加强公司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的能力,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地位,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技术储备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设立以来一直非常重视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专利证书32项,其中20项发明专利,12项实用新型专利,其中在蒽油加工领域积累了“一种煤焦油蔥油脱硫脱灰及生产超导电炭黑方法”和“一种煤焦油精咔唑的提纯方法”两项发明专利。公司着力推进科技战略,创新、赋能激发新动力。坚持研发为先锋,积极推进“科技兴企”战略,进一步提升了煤焦油加工及高端炭黑制造领域开发利用的水平。公司积极发挥循环经济产业结构优势,逐步向煤焦油精细加工产品、高品质炭黑等具有高技术含量的领域拓展,增加新型高端炭黑品种,推动公司炭黑产品向高端延伸,实现炭黑产品的高端化、差异化和规模化,同时进一步延伸煤焦油精细加工产业链条,增加高附加值煤焦油精细化工产品种类,向新材料领域延伸。公司领先的技术优势和持续的研发投入为本次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技术基础。

(2)人才储备

公司重视人才发展,培育了一批经验丰富的产品生产、研发、市场营销等方面专业人才,成为公司高效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的根本支撑。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化工行业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公司管理团队具备产品研发、生产工艺、运营管理等全方位经验,既能准确把握公司的发展战略,也能高效统筹各部门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同时,公司通过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和考核体系,吸纳、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科技人才。

(3)市场储备

本项目主要产品为脱晶蒽油,为生产中高端炭黑的优质原料,达产后将形成19万吨/年产能。目前公司拥有7万吨/年特种炭黑生产线,通常生产1吨特种炭黑需要2.3-2.8吨脱晶蒽油,据此测算,公司脱晶蒽油需求量将达到19.6万吨,能够有效覆盖本项目建成后的新增产能,为项目的新增产能消化提供了基础。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一系列措施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措施如下:

1、大力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降低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进度,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3、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扩大产能、优化产品结构、持续开拓市场等措施,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业务布局、扩大经营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为公司现有业务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4、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积极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监督和调整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和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

(六)相关承诺主体关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若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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