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根据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2、根据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