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002947)_公司公告_恒铭达: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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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铭达: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9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保荐人核查工作

结合日常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包括:查阅了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的各项制度,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审阅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内审部有关人员沟通交流。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海涛 彭果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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