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工会委员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综上,董事会认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