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5-01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同意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由137人调整为136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直接调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14万份调整为613万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3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17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意见。2025年3月19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5年3月25日披露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4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由137人调整为136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直接调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14万份调整为613万份。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锐明技术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