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对公司股东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杨兴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杨兴礼:
你于2025年2月1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80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你持有公司股份从3,950,000股增加为4,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从4.70%增加为5.65%。你在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其他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时将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股东,并提醒股东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收到警示函的事项不涉及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三、备查文件
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杨兴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