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泰坦股份董事会出具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序号 | 主要单位 | 备注 |
1 |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 母公司 |
2 | 新昌县泰坦科技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3 | 新昌县艾达斯染整装备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4 | 浙江融君科技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5 | 阿克苏锦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6 | 乐擎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7 | 新昌县鑫丰泰机械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8 | 浙江东夏纺机有限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9 | 新疆扬子江纺织有限公司 | 全资子公司 |
10 | Phicomp AG(菲柯股份公司) | 控股子公司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序号 | 业务和事项类别 | 业务和事项 |
1 | 内部环境 | A.治理结构 |
B.组织架构 | ||
C.内部审计 | ||
D.人力资源 | ||
E.企业文化 | ||
2 | 控制活动 | A.资金活动 |
B.采购业务 | ||
C.生产管理 | ||
D.资产管理 | ||
E.销售业务 | ||
F.对外投资 | ||
G.关联交易 | ||
H.担保业务 | ||
I.财务报告 | ||
3 | 控制手段 | A.合同管理 |
B.内部信息传递 | ||
C.信息系统 |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担保业务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A.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5%;或 B.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5% | A.资产总额的1.5%>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或; B.利润总额的5%>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利润总额的3% | A.资产总额的1%>财务报告错报金额,或; B.利润总额的3%>财务报告错报金额 |
(2)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A.控制环境无效; B.公司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 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公司已对外报出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影响其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 E.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F.内部控制评价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得到整改 | A.公司非管理层存在严重的舞弊行为; B.公司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 C.公司应用的会计政策不符合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D.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应的控制机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E.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F.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评价期内因内部控制设计 | 营业收入总额的1%。>评 | 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 |
(1)关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如下:
(2)关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A.缺乏内部控制,导致经营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出现重大泄密案件、收到重大经济处罚或产生重大财产损失; B.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并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C.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D.负面消息流传,政府或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引起公众关注,造成客户大量流失,或需登报说明 | A.决策程序出现一般性失误; B.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C.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D.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E.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A.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B.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C.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D.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E.其他对公司产生相当程度负面影响的情形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不健全或运行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直接财产净损失总额≥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 | 价期内因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运行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直接财产净损失总额≥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0.5% | 总额的0.5%>评价期内因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运行不规范等因素导致直接财产净损失总额 |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泰坦股份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泰坦股份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申佰强 马骏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