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300006)_公司公告_莱美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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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2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公司不涉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也不涉及对以 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 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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