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25-040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经营,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申请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根据相关要求,现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2021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新明、杨元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7号),其主要内容及公司的整改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2021年10月,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科技或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显示,2019年1月15日,吉峰科技子公司与西藏山南神宇创业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南神宇)签订《意向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拟受让山南神宇持有的南充吉峰车辆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95%股权,转让价格按照2860万元测算,评估后再协商确定。1月18日,吉峰科技子公司根据《协议》向山南神宇预付股权转让款1430万元。因双方最终未达成合意,2019年4月6日,双方签订《意向股权转让框架解除协议》,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收回全部预付款项及相应利息。吉峰科技迟至2020年4月才在2019年年报中部分披露上述事项。此外,吉峰科技还存在向实际控制人亲属王晓英及王海名等关联方拆入资金但未及时披露的行为。
吉峰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并提交审议,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王新明作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元兴作为董秘,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吉峰科技、王新明及杨元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意识,健全公司治理,强化财务管控,加强人员配备,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核算及披露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请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到的问题,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2、2024
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2号),其主要内容及公司的整改情况如下:
(1)主要内容
“经查,黄蕾女士自2024年5月6日至今担任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科技或公司)的董事。你的父亲黄某于2024年5月7日—2024年6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陆续买入吉峰科技股票合计158,500股,买入金额合计648,841元;于2024年5月9日—2024年6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陆续卖出,合计158,500股,卖出金额合计651,230元。黄某买入、卖出吉峰科技股票的间隔不足六个月。
上述期间内买卖吉峰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上缴收益,本人及亲属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董事长黄蕾女士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根据规定,黄蕾女士父亲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黄蕾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盈利共计2,389元上缴公司,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