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300085)_公司公告_银之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

银之杰: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08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25-007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7日(星期五)下午2:0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二层公司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向军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56,851,5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34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246,70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1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611人,代表股份10,150,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436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612人,代表公司股份10,158,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6%。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039,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3%;反对2,551,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3%;弃权2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346,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206%;反对2,551,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160%;弃权2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090,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50%;反对2,509,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9%;弃权2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397,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2.8191%;反对2,509,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03%;弃权2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07%。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4,105,3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08%;反对2,477,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46%;弃权2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12,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657%;反对2,477,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902%;弃权26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