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300085)_公司公告_银之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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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8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总金额为不超过2.10亿元,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中为子公司深圳市科立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立科技”)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布吉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工商银行布吉支行与子公司科立科技自2025年3月27日至2026年3月27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实际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科立科技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深圳市科立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担保期限: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72%,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担保以及因担保债权逾期而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为科立科技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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