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保荐人”)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谷华泰”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阳谷华泰《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公告、审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阳谷华泰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取得并审阅了“三会”会议记录、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报告以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博为化学(香港)有限公司、华泰化学(美国)公司、华泰化学(欧洲)公司、鹤壁市鹤山区地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100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100 |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内部控制环境:公司的治理机构、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建设、社会责任;2、风险评估;3、控制活动:资金管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产保护、安全生产、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4、信息与沟通;5、内部监督。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分类 标准 | 衡量指标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利润表 相关 | 营业收入 |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 |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处于营业收入的1%至3%之间 |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营业收入的3% |
分类 标准 | 衡量指标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资产管理 相关 | 资产总额 |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 |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处于资产总额的1%至3%之间 |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3% |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定性标准 | 包括事项 |
重大缺陷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舞弊行为 |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并对主要指标做出超过10%以上的修正) | |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 |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 |
发现重大缺陷并报给管理层,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予以整改落实 | |
重要缺陷 |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 |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 |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衡量指标 | 一般缺陷 | 重要缺陷 | 重大缺陷 |
利润总额 |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利润总额的3% |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处于利润总额3%至5%之间 | 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超过利润总额的5%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公司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具体如下:
定性标准 | 包括事项 |
重大缺陷 |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
定性标准 | 包括事项 |
严重违规并被处以重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 |
生产故障造成停产3天及以上 | |
负面消息在全国各地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 |
重要缺陷 | 违规并被处罚 |
生产故障造成停产2天以内 | |
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 |
一般缺陷 | 轻微违规并已整改 |
生产短暂暂停并在半天内能够恢复 | |
负面消息在企业内部流传,企业的外部声誉没有受较大影响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24年度,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阳谷华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得到有效实施。《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凤华 李志斌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3月27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志斌 孟维朋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