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技术(300124)_公司公告_汇川技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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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9-23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14:00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澜清二路6号汇川技术总部大厦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9:15-15:00。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兴明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1,715,600,6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9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1,043,750,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9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671,850,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1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代表共7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828,640,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599%。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156,790,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合计671,850,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18%。

2.本次会议议案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黄培先生作为征集人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征集投票权,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编号:2024-077)。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黄培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周勇律师、毛泽敏律师列会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拟作为公司第七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第七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1,602,635,383112,040,717924,589股份数量(股)715,675,413112,040,717924,589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3.4154%6.5307%0.0539%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86.3674%13.5210%0.1116%

2. 《关于公司<第七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1,602,775,283111,900,617924,789股份数量(股)715,815,313111,900,617924,789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3.4236%6.5225%0.0539%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86.3843%13.5041%0.1116%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份数量(股)1,602,763,583111,901,117935,989股份数量(股)715,803,613111,901,117935,989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3.4229%6.5226%0.0546%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86.3829%13.5042%0.113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周勇律师、毛泽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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