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健全舆情处置机制,进一步提升舆情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电子媒介、网络、报刊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组长由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应对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应对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对外信息发布事项。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舆情信息监测及落实跟进工作主要由品牌策划部负责,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公司证券部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洐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第八条 总部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为舆情监测的配合部门,负责每天进行舆情信息的配合采集和处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等方面发现的舆情情况,同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总部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做好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客观耐心地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舆情发生后,应积极面对,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平稳有序,积极配合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品牌策划部上报,同时报备分管领导;
(二)品牌策划部对舆情信息进行分级,对一般舆情,灵活处置,并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对重大舆情,应第一时间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必要时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向上级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公司品牌策划部指导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牵头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品牌策划部和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测,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或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