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拟相应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32.00万股。经核查,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按规定履行回购注销程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二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