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研(300159)_公司公告_新研股份:关于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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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3-19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3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及原因说明:

公司2024年度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和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且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7.5条规定:“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月修订)规定:“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鉴于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未分配净利润为负数且公司现金流紧张局面尚

未彻底缓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可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决定:2024年度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请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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