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根据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颁布,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等规定要求,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5、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