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300187)_公司公告_永清环保: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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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环保: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02

证券代码:300187 证券简称:永清环保 公告编号:2024-079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公告

特别提示:

1、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清环保”)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集团”)与成都金辉盛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辉盛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永清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45,128,9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99%)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金辉盛和。

2、本次协议转让前,永清集团持有公司340,437,297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2.7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永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95,308,397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5.74%。

3、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现将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和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协议转让和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永清集团的通知,获悉永清集团与金辉盛和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永清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收盘价5.59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5,12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9%)转让给金辉盛和,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52,270,551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双方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转让方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股份340,437,29752.73%295,308,39745.74%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340,437,29752.73%295,308,39745.74%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玉元合计持有股份24,580,1133.81%24,580,1133.81%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24,580,1133.81%24,580,1133.81%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合 计365,017,41056.54%319,888,51049.55%
受让方金辉盛和合计持有股份0045,128,9006.99%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0045,128,9006.99%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计算依据公司总股本为 645,622,165 股。

2、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本次协议转让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通讯地址

注册地点/通讯地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思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军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经营期限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1679999XL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设备设计、开发;环境与生态监测;环保材料的研发;生物生态水土环境研发与治理;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序号姓名曾用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1刘正军执行董事、经理中国长沙市

(二) 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成都金辉盛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注册地点/通讯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666 号 2 栋 26 层 260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惠红湖(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30,100万元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E4Y3UR1N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序号姓名曾用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1李朝军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国成都市

受让方出资情况:

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2日,永清集团和金辉盛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成都金辉盛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5,128,900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6.9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收盘价, 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52,270,551.00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5.59元(每股作价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尾数差额,转让对价以总额为准)。

3、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从而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比例,但总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二)股份转让款支付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上市公司报告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过户办理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本次股份转让的

申请材料,乙方依次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并由双方办理股份过户:

1、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于甲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款。

2、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款。

3、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完成前述两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后,若有未结清的股份转让款项,乙方应于2025年1月15日(含)之前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

(三)成交先决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以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成交先决条件:

1、双方为进行本次股份转让已签署了所有必要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2、双方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以及其他第三方的同意(如适用);

3、 甲方及目标公司已经向乙方充分、完整披露了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包括目标公司分支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其他与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满足乙方投资受让的基本条件;

4、乙方已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审批程序,且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取得有权机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或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合规确认意见、审批、核准、许可、登记或备案(如涉及);

5、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被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或其他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过户的情形;

6、 双方及目标公司遵守、履行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交易文件及承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可能其阻碍继续履行的情形;

7、不存在任何限制、禁止或致使本次股份转让被取消的事件,或者任何已对或将对目标公司及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目标公司或附属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或被股东、债权人申请清算或破产程序;

(2)目标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或存在以目标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或第三人的未结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导致目标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3)目标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发生导致目标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

8、双方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

(四)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或签章后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起成立。

2、其他生效条件:

(1)本次股份转让已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合法地完成有关审批;

(2)本次股份转让已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合法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四、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和权益变动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和权益变动原因是永清集团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及安排转让股份,金辉盛和看好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而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永清环保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和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永清集团本次协议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

(二)交易各方已向公司提供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清集团、欧阳玉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金辉盛和)。

(三)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本次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永清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其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永清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清集团、欧阳玉元);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金辉盛和);

(三)永清集团与金辉盛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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