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300187)_公司公告_永清环保: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金辉盛和)

时间: 2024年12月16日

永清环保: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金辉盛和)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6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地址: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319国道旁)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永清环保
证券代码:300187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金辉盛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栋26层2601号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转让股份增加,持股比例增加至5.99%

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环保”)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永清环保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永清环保、上市公司、目标公司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永清集团

永清集团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辉盛和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辉盛和成都金辉盛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永清环保股票。

元,万元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为在计算时“四 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成都金辉盛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注册地点/通讯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666 号 2 栋 26 层 260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惠红湖(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30,100万元

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E4Y3UR1N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序号姓名曾用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1李朝军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国成都市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前景及其投资价值而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永清环保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人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的永清环保股份,如永清环保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对应增加的数量也在上述承诺范围。

除上述承诺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明确的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永清环保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永清环保38,672,7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99%。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累计增加达到5.9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日及2024年12月16日,永清集团和金辉盛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永清集团将其持有的永清环保38,672,7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99%)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金辉盛和。

上述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变,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累计增加5.9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金辉盛和00%38,672,7005.99%
合计00%38,672,7005.99%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2月2日及2024年12月16日,永清集团和金辉盛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成都金辉盛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股份转让

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8,672,7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5.9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2、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5.59 元人民币,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16,180,393元。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确定,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80%。

3、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从而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比例,但总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二)股份转让款支付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向上市公司报告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过户办理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 乙方依次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并由双方办理股份过户:

1 、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于甲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款。

2 、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转让款。

3 、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完成前述两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后,若有未结清的股份转让款项,乙方应于2025年1月15日(含)之前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

(三)成交先决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以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为成交先决条

件:

1 、双方为进行本次股份转让已签署了所有必要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2 、双方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以及其他第三方的同意(如适用);

3 、 甲方及目标公司已经向乙方充分、完整披露了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包括目标公司分支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其他与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满足乙方投资受让的基本条件;

4 、 乙方已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审批程序,且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取得有 权机关/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或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合规确认意见、审批、核准、许可、登记或备案(如涉及);

5 、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被司法查封、冻结(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或其他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过户的情形;

6 、双方及目标公司遵守、履行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交易文件及承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可能其阻碍继续履行的情形;

7 、不存在任何限制、禁止或致使本次股份转让被取消的事件,或者任何已对或将对目标公司及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目标公司或附属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或被股东 、债权人申请清算或破产程序;

(2)目标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或存在以目标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或第三人的未结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导致目标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3)目标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发生导致目标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

(四)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或

签章后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存在股份限制等情况。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八、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永清环保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金辉盛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惠红湖(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李朝军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办公室。地址: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319国道旁)联系人:龙麒 黄田电话:0731-83285599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319国道旁)
股票简称永清环保股票代码3001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成都金辉盛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栋26层2601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备注:股份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下降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其他?转增股本、非公开发行、股权激励、增持和减持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8,672,700股 持股比例:5.99% 变动比例:增加5.99%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不适用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金辉盛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惠红湖(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李朝军

(本页无正文,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金辉盛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惠红湖(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李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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