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赎回优先股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全额赎回优先股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且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全额赎回优先股。
独立董事:
曲辉 白媛媛 宫艳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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