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54证券代码:400145证券简称:网力3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或“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4〕104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4〕1044号)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17层1723室;
刘光,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董事;
赵永军,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赵丰,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新跃,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蒋超,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邹洋,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
刘朗天,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2号)查明的事实,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告编号:2024-054一是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虚构合同和验收单等方式,2017年、2018年分别虚增收入14,390.82万元、68,870.72万元,分别虚增利润11,442.45万元、41,909.78万元。二是公司子公司东方网力(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与采购合同实际执行金额不符,2019年、2020年分别虚增固定资产11,473.96万元、9,435.22万元。三是公司为消除审计机构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通过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2020年虚减资产18,564.44万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东方网力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刘光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违法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1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3.1.5条第一款、第3.1.7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公司2017年、2018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赵永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赵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全面统筹公司经营管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公司2019年、2020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张新跃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参与实施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违法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2017年、2018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蒋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实施虚减资产的违法行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告编号:2024-054(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公司2019年、2020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邹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刘朗天作为东方网力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公司2020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刘光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赵永军,时任董事长赵丰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新跃,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蒋超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刘光,时任董事、总经理赵永军,时任董事长赵丰,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新跃,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蒋超,时任董事、执行总裁邹洋,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刘朗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光、赵永军、赵丰、张新跃、蒋超、邹洋和刘朗天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对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