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5〕137号
关于对林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林峰,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林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10月26日、2024年4月29日,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农尚”或“公司”)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峰计划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在2023年10月
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超过4,000万元。
根据公司2024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截至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林峰在增持计划期间内未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未完成。
林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七项、第4.3.2条第六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2.5条、第12.6条的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林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林峰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