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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资金实际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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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现金分红的分配条件和分配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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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的基础上制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3、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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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予以调整。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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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原则,重新制订《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公司对《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其他事项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