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丁澄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77号
丁澄:
你作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你的配偶程靖于2024年11月7日买入公司
股票10,000 股,买入金额182,498元,于11月8日卖出公司股票10,000股,卖出金额203,600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公司董事,未能督促近亲属合规交易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3.39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