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李凯 蔡敏 |
联系电话 | 010-5683930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674.SZ |
注册资本 | 70,405.7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院3幢二层R2223室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电子城研发中心A2号楼东5-6层,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2601室 |
法定代表人 | 洪卫东 |
实际控制人 | 洪卫东 |
联系人 | 周帆 |
联系电话 | 86-10-5913770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1月10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2月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3月31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3月30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3月31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月25日、2023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况 | 年1月6日、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2月30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月25日、2023年1月6日、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2月30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4次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近期资本市场政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规范、股份交易行为规范等。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相关的制度与规则等。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109,681.59万元,投资于“面向中小微金融机构的在线金融平台建设项目”、“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分析及应用平台建设项目”、“全面风险与价值管理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68,645.4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45,812.83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9日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
项目 | 工作内容 |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9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宇信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宇信科技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9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宇信科技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未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未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未损害股东利益。上述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2022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9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且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且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申请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且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保荐 |
项目 | 工作内容 |
机构对公司申请2022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且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27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4月27日对发行人购买办公楼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购买办公楼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5月8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购置的标的房产性质属于办公楼类商业地产,公司本次购买办公楼的目的主要是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和未来业务人员发展需要,标的房产将全部用于公司满足公司日常办公使用;公司始终将宇信大厦定位为南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鉴于公司未来需要长期使用宇信大厦办公楼,购置标的房产后房产折旧金额低于租金价格,并考虑减少与珠海宇诚信的关联租赁,公司本次购置标的房产具有必要性,公司未继续采用租赁方式具有合理性。(2)公司于2020年通过引入控股股东增资珠海宇诚信并放弃增资优先认缴权,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的资金成本、财务结构和财务表现,不再将珠海宇诚信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向宇琴鸿泰出售珠海宇诚信47.22%股份的交易作价公允。(3)结合公开市场可比案例交易价格进行量化分析,公司本次购置标的房产的交易价格公允。(4)公司转让珠海宇诚信股权交易完成后,不再持有珠海宇诚信股权;公司本次购买办公楼的目的主要是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和未来业务人员发展需要以及减少与珠海宇诚信的关联租赁,公司根据实际需求购买标的房产。(5)公司前次放弃认缴出资权和股权转让与本次购回部分房产不存在一揽子交易的情形;本次交易定价依据评估报告及公开市场可比案例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公允,此外 |
项目 | 工作内容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因此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8月9日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022年度,保荐机构于10月26日对发行人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宇信科技本次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未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未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未损害股东利益。上述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意见。公司本次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无异议;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9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宇信科技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宇信科技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9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宇信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宇信科技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 |
项目 | 工作内容 |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9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宇信科技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上述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9日对发行人受让宇新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受让宇新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定价参考具有证券业评估资格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22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基金份额所涉及宇新(厦门)大数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3]第10363号)的股权价值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8月29日对发行人向关联方存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存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意见。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
项目 | 工作内容 |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存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9月13日对发行人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募投项目建设期延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募投项目建设期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募投项目建设期延期事项无异议; 2023年度,保荐机构于10月26日对发行人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无异议; 2024年度,保荐机构于1月15日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海外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海外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审议同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全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海外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4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8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宇信科技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宇信科技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4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8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宇信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宇信科技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4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8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审议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 |
项目 | 工作内容 |
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024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8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审议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2024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8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宇信科技2024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上述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审议同意,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2024年度,保荐机构于8月26日对发行人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无异议; 2024年度,保荐机构于8月26日对发行人募投项目建设期延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延期事项无异议; 2025年度,保荐机构于2月7日对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购买办公楼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购买办公楼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
项目 | 工作内容 |
的规定; 2025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8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宇信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宇信科技在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5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8日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宇信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宇信科技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25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8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025年度,保荐机构于3月28日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宇信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宇信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宇信科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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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凯 蔡敏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