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宇股份(300702)_公司公告_天宇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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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30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中心、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实施机构是法务监察中心。法务监察中心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下设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法务监察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人员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财务部门职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配合法务监察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法务监察中心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包括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法务监察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子公司、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完成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法务监察中心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法务监察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法务监察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在审计项目各阶段工作完成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内部审计人员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法务监察中心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法务监察中心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各中心及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如有);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针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研发项目、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十七条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审计委托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整改措施,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法务监察中心应向审计委托人汇报。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法务监察中心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条 法务监察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二十二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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