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4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刘涛、李包产、郭聪出席了会议。与会独立董事共同推举刘涛先生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董事对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孙)公司在新沂农商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是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现金管理需要,利率按商业原则,参照新沂农商银行对其他客户同期存贷款利率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孙)公司向新沂农商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与会独立董事认为: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文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与会独立董事认为:2024年度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增加了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下无正文)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文件(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 涛 李包产 郭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