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规定和要求,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作为公司 2024年度年报审计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4年 12 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9人,注册会计师178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700人。
信永中和2023 年度业务收入为40.4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30.1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9.96亿元。2023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4家,收费总额
4.56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0家。信永中和在公司相关行业有丰富的审计经验。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该议案于2024年5月10日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信永中和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信永中和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公司按照相关法规,在各个重要领域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开展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信永中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公允合理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永中和在执行其职责时,就审计工作的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多次沟通,确保了审计机构的职责得到了充分履行。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12月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预审沟通会议,对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初步预审情况,如审计时间安排、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督促其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2025年3月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信永中和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汇报,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3、2025年4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